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是哪位领导开创的(解读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是哪位领导开创的(解读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运易梦 2025-09-26 热文 1 次浏览 0个评论
解读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本领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解读

---首次系统明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监督机制和追责标准

---首次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填补了此前责任分散、边界模糊的制度空白

---首次在国家层面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将环保合规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前置程序和领导干部的刚性责任

7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规定》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有何创新亮点?结合我省实际,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构成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制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马怀德认为: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是我国生态领域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他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生态奇迹和绿色发展奇迹,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规定》首次系统明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划分、监督机制和追责标准,与十年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容上有关联、适用中有衔接,构成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体系。日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实践中必将展现强大力量,为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更是为推动人类生态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为破解环保责任“上热下冷”难题提供了顶层方案

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马旭东在接受采访时说:《规定》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党内法规,为破解“环保责任上热下冷”难题提供了顶层方案,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党政同责、权责明晰”的新阶段。

他认为《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适用对象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及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开发区领导班子参照执行。二是明确了各级责任。规定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分管领域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责任。三是细化了七类主体职责。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有贯彻党中央决策、统筹协调各方、推动督察整改等4项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有规划制定、财政保障、问题解决等6项职责,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在其分管领域内有督促落实动员社会参与等责任。四是明确了监督追责机制。包括督察与审计贯通、与考核挂钩、明确5类问责行为,并区分从轻从重情形等。

谈到《规定》的亮点,马旭东说:一是首次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填补了此前责任分散、边界模糊的制度空白。二是创新监督协同机制。尤其是审计督察贯通,可整合环保督察与审计数据,破解监督碎片化问题,实现问题线索共享与整改联动。并且衔接河湖长制等,实现全制度协同。三是分层分类精准定责。区分党委统筹责任、政府执行责任、部门直接责任,避免责任泛化。四是激励与约束并重。既明确了5类追责的刚性约束,又允许主动补救者从轻处理,并将环保实绩作为干部晋升依据,具有较好的激励导向。五是突出基层减负与实效。要求优化考核指标、控制检查频次,力戒形式主义,确保责任落实不增加基层负担。

在审计监督贯通机制方面,我省目前已建立自然资源督察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协作机制,也有联席会商、数据共享、成果互用等举措,但数据壁垒未完全破除,部分基层督察与审计信息实时交互不足;问责以事后追责为主,事前风险预警能力待提升。为此,马旭东认为:一是应当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纳入审计督查联合清单,进一步明确并拓展协同范围;二是进一步在现有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开发建设智能预警模型,动态推送至审计与督察部门,以便进一步加强信息的实时交互性;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将审计督察结果与干部考核、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倒逼责任落实。

就环保决策合规审查而言,马旭东认为我省业已通过上收高环境影响项目审批权以严守生态红线,并下放低风险项目便于加速绿色基建落地等环评分级举措,并通过建立“预告、提醒、评判”等监管流程,抓早抓小生态问题,推行纪检监察与环保监管的贯通机制,对决策违规问题快查快办。但也部分地存在基层审批能力不足、部分下放项目环评质量参差、决策合规性审查缺乏统一标准、易受地方发展压力影响等问题。他建议: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如建立健全相关生态决策合规指引,明确行为清单;加大对基层环评技术方面的帮扶,创新评估模式,能打包评审的开展统一评估,以减轻基层负担。

结合我省实际马旭东认为:审计督察协同能破解“数据孤岛”和整改碎片化问题,推动监督从“单打独斗”转向“大生态”格局;合规审查以差异化管控平衡发展与保护,为青藏高原生态敏感区提供可复制的决策框架。青海作为“中华水塔”,其审计督察贯通与合规审查机制,不仅关乎本地生态安全,更能为全国提供示范。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技术防错与制度问责双轨并行,方能在生态高地建设中实现“国之大者”的使命担当。

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环境、资源和能源法专委会副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律师服务团团长、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军重点谈到《规定》中的决策环保合规审查:今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全面推进环保合规筑牢环境保护基础的提案》,提案中提出了强化政府决策生态环保合规审查的建议。《规定》第七条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须分析环境影响和效益;第十七条将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决策列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将环保合规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前置程序和领导干部的刚性责任。这超越了以往的原则性要求。我的“两会”提案建议在《规定》中有了具体体现,让人非常激动。

马海军认为:决策环保合规审查的核心价值在于从源头上防止因决策不当导致的“决策污染”(即因规划、政策、项目审批失误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降低后期治理成本和社会风险。决策审查是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链条责任体系的起点和基石。源头决策的环保合规性直接决定了后续监管的难度和追责的必要性。避免决策失误就是从源头上避免生态环境风险源。同时也是落实《规定》“三管三必须”的重要突破口。决策审查是将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原则嵌入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心机制。要求领导干部在谋划发展、审批项目、制定产业政策时,就必须同步考量环保因素。

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

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主任袁克东接受采访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规定》着力构建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的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制定出台这部责任制规定,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利器,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有效举措,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对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要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到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监督工作中,督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将相关要求转化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快形成制度合力,不断开创美丽中国、美丽青海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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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源点新闻记者 朱青芬 贾忠英;

责编:殷海燕;

监制:马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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