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
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培根铸魂、守正创新,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第四条 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专项工作机制,制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究力量,组织实施发展规划,管理社会科学基金,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和增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网信、广播和电视、统计、文物、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应当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决策咨询服务、传播与普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指导与管理、哲学社会科学平台建设等工作。
省社科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省智库联盟等工作。
县级以上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国家机关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以下统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的主体力量。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哲学社会科学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协作,协同发展。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精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应当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阐释,加强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加强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建设,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等学术创新平台,优化科研组织方式,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置和布局,推进一流学科、优势学科和新文科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交叉融合发展,加大对“绝学”、冷门学科的扶持力度,提升学科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社科联应当围绕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设立研究课题并予以资助,支持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合作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延安精神、照金精神、西迁精神等伟大精神阐释研究。加强秦岭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关中文化、黄土文化、汉水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研究。开展陕甘革命根据地史、周秦汉隋唐文明、考古和文物保护、“一带一路”等与陕西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特色专题研究。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培育彰显陕西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合作,支持优秀学术网站和学术期刊建设外文平台,宣传推介本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第十六条 智库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新型智库建设,培育国家高端智库和省级重点智库,推动智库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新型智库依托单位应当健全智库内部治理结构,加大投入,加强研究资源统筹,推动智库实体化建设。
新型智库应当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主动对接决策部门,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部门、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制度,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
实施卓越期刊培育计划,打造更多学术名刊,发挥优秀期刊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对外翻译出版,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发布机制,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通过采购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政策研究、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绩效评估等工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内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展示场所建设,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每年9月全国科普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科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具体措施,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作用,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渠道。
第二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学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通过解读宣讲、编撰普及读物等方式,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通俗化、大众化表达。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的设施和内容,鼓励新闻媒体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和节目,制作、刊载、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创新科研经费分配、资助、管理体制,发挥省社会科学基金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作用,统筹使用财政拨款与专项资助,综合运用普遍性经费资助与竞争性经费资助等方式,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科学核定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探索实施科研项目资金包干制。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
学术成果评价应当突出质量、创新、价值导向,实行分类评价。基础前沿类研究突出同行评价,应用对策类研究突出决策咨询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
学术贡献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考核评价周期,建立健全多元主体综合评价、学术成果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评价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引导、监督惩治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有突出学术贡献的个人或集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优化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结构,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支持青年人才发展,在课题资助、成果出版、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省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统计调查制度,掌握哲学社会科学活动情况,评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态势。
第二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数智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促进信息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成立学术基金等方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开展捐赠活动或者成立学术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哲学社会科学表彰、奖励的,由授予单位撤销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陕西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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