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什么用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普法知识)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什么用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普法知识)

范姜心 2025-09-15 科技 5 次浏览 0个评论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作为我国水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知识。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什么用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普法知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开发利用的总体原则

- 兴利除害结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将兴利与除害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注重兴利而忽视除害,或者只关注除害而放弃兴利。比如在建设水库时,既要考虑利用水库进行发电、供水、灌溉等兴利功能 ,也要考虑水库在防洪、调节径流等方面的除害作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还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防洪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任何项目和活动都不能对防洪安全构成威胁。

- 兼顾各方利益:需要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一条河流往往流经多个地区,如果上游过度开发水资源,可能会导致下游水量减少,影响下游地区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生态环境;同样,在某一岸进行不合理的取水或水利工程建设,也可能对另一岸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用水需求和利益,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协调,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

用水的优先顺序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是最基本的需求,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充足供应,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首要任务。只有满足了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根基,航运则对区域经济交流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在分配水资源时,会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然后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农作物的需水规律,合理分配农业用水;对于工业用水,会鼓励企业采用节水技术和工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会预留一定量的水资源用于维持生态环境用水,保护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以及保障航运的基本水位要求。

特殊地区与特殊水资源利用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尤为稀缺,生态环境也较为脆弱。因此,在这些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时,更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比如在一些干旱地区,会通过建设生态补水工程,定期向干涸的河流、湖泊注水,恢复湿地生态,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或者通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耐旱作物,减少农业用水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例如在一些沿海城市,会建设海水淡化厂,将海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淡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在一些缺水的农村地区,会推广雨水收集设施,收集屋顶、地面的雨水,用于灌溉农田、家畜饮用等 。

跨流域调水规定

跨流域调水是解决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跨流域调水工程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因此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在规划和论证过程中,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充分考虑调水对调出流域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调入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经过了多年的科学论证和实地调研,不仅考虑了调入区北方地区的用水需求,还通过一系列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尽量减少对调出区南方地区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保障了调出和调入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 建设要求: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是对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洪、治涝、灌溉、航运、生态保护等进行的总体部署,是水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农村水工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这充分调动了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水工程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可以确保水库建设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以及周边地区的防洪安全和用水需求 。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观念,共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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